我反复催问何时签商品房销售合同,售房公司因为第一处房产是收购另一房地产开发商的,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011年9月在苏州房交会上看到一商业房产,听了业务员的宣传而动心,与该公司签了认购合同,并交了全款,我反复催问何时签商品房销售合同,售楼处一直推托说要捂盘,让我等,最近通知我,说房产证办不了,有两个解决方案让我选择,一是退钱,按8-10%的利息补偿我;另一方案是换一处商业房产,但面积较原来小,价格较原来贵,请教律师如何处理对我有益,谢谢!另外,经我了解,售房公司因为第一处房产是收购另一房地产开发商的,但没有收购成功,所以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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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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