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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xx凭我的《土地使用证》及他与我妹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领走了。土地使用权拆迁前是否还属于我?拆迁补偿款是否应当支付给我?

律师您好! 我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2002年6月,我因为儿子安排工作从我妹妹处借款四万元,当时将我所建房屋及院落交给我妹妹使用,同时将我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我妹妹。《土地使用证》直到房屋被拆迁登记的都是我的名。这个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房子是我按当时开发区统一规划盖的,属于合法建筑。 2004年9月我妹妹因为急着用钱,我没还上她钱,她背着我把我的房子卖给了xx,把我的《土地使用证》也交给了银旺。以我的名义与xx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我妹妹与xx签“房屋买卖合同”没经过我同意,也没有我授权,“房屋买卖合同”上我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xx至今没找过我、没见过我,更不要说当时找我到场、签字、付钱给我了。当时房子只卖了三万元钱,钱是我妹妹收的,没给我。 2011年4月,我所建房屋被拆迁,拆迁办没与我签订补偿协议,没给我分文房屋征收补偿款,就把我的房子拆了,拆迁补偿款达九十万元,被xx凭我的《土地使用证》及他与我妹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领走了。 我要问的是: 1,我妹妹没经过我同意擅自卖我的房子是否构成犯罪? 2,我弟妹与吕××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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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你好,拆迁补偿款是给予被征收人的,也就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其他是没有权力拿拆迁补偿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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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热心网友

    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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