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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位上下幅度在20%以内,开发商超出这一幅度,我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偿我超出房价20%的那部分房款吗?

2011年7月购置房屋A#1102室63.62平米,折后单价12900元,总价82万,当时均价13000元;2012年,开发商通知我6月24日拿钥匙交房,当天我去售楼中心拍下当时房价,发现A#1101室,1104室,90.83平米,活动价才80万。 按照一房一价规定,房屋价位上下幅度在20%以内,开发商超出这一幅度,是否属于违规行为?我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偿我超出房价20%的那部分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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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热心网友

    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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