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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2012年10月30日交房,但是开发商于2010年1月26日电话通知收房(已延期交房,收房时开发商规定必须先交入住费用才可验房

本人2010年10月在长春恒大绿洲购买一套精装房,合同约定2012年10月30日交房,但是开发商于2010年1月26日电话通知收房(已延期交房,按合同万分之一已赔违约金),收房时开发商规定必须先交入住费用才可验房,所以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和当年的取暖费等费用才验的房,验房师发现房子的装修根本达不到入住要求,(开发商承认)答应维修整改,可现在已经修了八个多月了,还没有完成总是拖延,口头说给赔偿,没有赔偿标准,赔偿日期不说。    请问:1、可否起诉要求返还已交物业费、取暖费          2、补偿由于延期交房所产生的租房补偿          3、延期房屋质保时间          4、确定房屋维修最后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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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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