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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我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5月13日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因过户需要一些手续,第三方合法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5月12日我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5月13日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因过户需要一些手续,没有及时过户,2011年5月20日法院将第三方购买的房屋查封了,提出异议后法院将第三方购买的房屋予以解封,第三方合法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法院又将第三方合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房屋查封了,请问和法吗?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款?恳请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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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热心网友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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