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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按照该购买行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时间?去年又购买了一个期房。但是我问了我们温州当地的一些中介所

8.1大限后房产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20%,但是有种情况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 我的问题是:1.怎样鉴定“自有住房”,是按照所居住时间呢,还是居住状况来定?2.如购买的是期房,“重新够房”行为在时间上怎样确定?是按照取得产权证或则契税完税时间呢,还是按照该购买行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时间? 因为我现在有一个小套自己住了三年了(从上家买来还没到5年),去年又购买了一个期房。现在期房已经交付使用,但是产权证没办好契税也没有缴,不过这个买卖行为开发商已经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了。我想卖掉现在住的这个小套换钱来装修那个期房,不知道8。1后要不要交个税.如果按照去年5月份国家建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来说,购房行为发生的的时间明确为:取得产权证或契税完税时间。如果是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就可以享受退税;但是我问了我们温州当地的一些中介所,他们大多说,针对个税中“重新购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我的期房购买行为因为有过备案,所以是按照这个备案时间来算,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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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热心网友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  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房转让有哪些步骤  1、期房转让步骤一——签订转让合同。  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合同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期房转让步骤二——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期房转让步骤三——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  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合同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二)期房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存在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2、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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