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居住在原来的农村房屋(该房屋结婚前公婆答应是给丈夫的)并且不同意拿走我们自己的财务、请问我们能再起诉要回该房屋我们应得的份额吗?
95年,丈夫去世,带子女改嫁,本来居住在原来的农村房屋(该房屋结婚前公婆答应是给丈夫的),但是改嫁后,公婆变脸要将娘几个扫地出门,并且不同意拿走我们自己的财务、应得的财产,于是我们将公婆告到法院,调解书结果是:拿走自己的一些物品外,房屋和其他归公婆(因为公婆咬定房屋是他家老房归他所有)。但是现在,我们得到了一份当年公婆给几个儿子的分家清单,文中明确写出该房屋分给亡夫,归亡夫所有。这种情况下,请问我们能再起诉要回该房屋我们应得的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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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归个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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