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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纳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改怎么算呢?那我们公司这种类似伪造的培训合法吗?有没有什么限制?

2010年7月我被公司外派到美国客户所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到2011年2月份回国;当时办的签证的理由是出外培训,但是实际上是去工作的,也签了一份合同表示回国后要在公司呆满一年,如果一年内离职,需要交纳违约金。现在我要离职,但是违约金改怎么算呢? 是在外工作的报销总数12个月再乘以没有呆够的月份吗?另外,我看劳动法说参加培训才需要制定服务期合同,那我们公司这种类似伪造的培训合法吗?最后,就算培训算是合理的,那这个服务期有没有什么限制?比方说,公司说几年就可以是几年,还是说培训半年的话,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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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前提,否则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2,在服务期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3,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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