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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处公房拆迁(房屋为60年代前所建,因哥哥与弟弟的儿子对于房屋拆迁后赔偿所得的分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并通过有效合法的手续执行此判决。

现有一处公房拆迁(房屋为60年代前所建,地址在**江汉路步行街),户主为兄弟二人,住房证持有人为弟弟,两兄弟长期共同使用此房屋。弟弟于2002年失踪不知去向,随后房屋为哥哥一家人及弟弟的儿子(已满18岁)使用。房屋于2010年拆迁,现住房证持有人仍为弟弟的名字。因哥哥与弟弟的儿子对于房屋拆迁后赔偿所得的分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须咨询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判定,并通过有效合法的手续执行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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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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