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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买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收取定金15万(已由公证代收)法院一般会认定卖方多少赔偿责任?

本人通过中介出售深圳一套有抵押房产,2013年10月8日,我的委托人(有公证)与买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收取定金15万(已由公证代收),若买方在11月30日之前无法办妥买房人身份资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收取3万元违约金。我想问,若我最终不想卖房的话,卖方违约金是按定金15万赔偿,还是按照买方违约责任3万赔偿(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对等),若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会认定卖方多少赔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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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热心网友

    就卖方来说, 一般卖方想违约不卖了,合同是不能履行了,只能解除合同,根据合同上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1、房子卖了没过户,现在能否要回来要根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来确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要回房屋;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要回房屋。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房屋是不能要回来的。虽然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房屋的所有权尚发生转移,但是,买主可以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卖主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卖主应当履行过户的协助义务。因此,也就不能要回房屋了。 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仅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买主也无权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卖主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因此,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卖主能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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