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拆迁安置房屋上面的使用人是我本人,我本人就在【被拆迁人,现在弟弟让我父亲和我要我的安置房
您好,我家拆迁安置房屋上面的使用人是我本人,当初不是太明白就让我父亲去签字,结果拆迁办说无法其他人代理,我本人就在【被拆迁人,代理人】后面签上了我的名字,但是上面也我父亲的名字,没拆迁之前我们是分家过的,我父亲家也拆了几套房屋,但是和我弟弟没分家,现在弟弟让我父亲和我要我的安置房,原因就是我的协议上面有我父亲的名字,请问这个是否是共同所有呢?如果闹僵了打官司我有胜算吗?麻烦您把答案告诉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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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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