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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由于买方在约定期限未支付总房款的情况,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具体指哪些条件?那具体是否买方将支付违约金总房款20%?

1、我是出售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由于买方在约定期限未支付总房款的情况,逾期支付是否按照千分之五的利息支付手续费?2、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具体指哪些条件?麻烦帮忙列举一下3、根据《买卖合同》上逾期15日视为违约,那具体是否买方将支付违约金总房款20%?4、合同是去年12月签订的,但是房款一直未收到,是否只能遵循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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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1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没约定,就法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出卖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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