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企业改制,2001年已领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证 现在去补办的时候,请问这样收费合理吗?
各位律师好,本人的母亲在佛山市**区一国有企业分得一套住宅房居住(楼房共五层共35户),后来企业改制,把住宅房都出售给原居住职工,在2001年完成交易 2001年已领房地产权证。因为种种原因,我母亲一直没有去房管所办理领取 集体土地证 ,现在去补办的时候,房管所要按现在的政策来收取一个叫 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约合每平方米收取203.9元。请问这样收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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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去房管局申请时,需要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房管局办理挂失登记,然后凭房管局出具的遗失公告到公开发行的媒体登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后,申请房管局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