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究竟是以什么日期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下来日期
我在2007年3月31號簽訂合同買了一套商品房,但開發商給我的認購書上實際是叫我4月1去簽訂合同,但因為我4月1有事,所以提前到3月31號去簽的購房合同.最近收到開發商入伙通知:規定4月1起簽訂合同買房的就不再交入伙費,4月1前的就必須交入伙費,解釋為因為4月1起簽訂合同的他們已經把入伙費計入了房價中.見下: 開發商發給我們全體買房人的信函,其中提出: “. .因此本公司对2007年4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业主仍将按原约定的标准收取“入伙配套费”。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公司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这与广东省物价局最新颁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施行的时间定在自2007年4月1日起,比新规则实施时间更早。” 從中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要求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他們在房價中已經加入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即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而我的認購書上寫明要求我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也即是說:我的房價中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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