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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由我公婆出钱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这个房屋由我丈夫赠与给我。是不是房子还是不会归我呢?

律师您好!我有问题想咨询您一下,在婚前由我公婆出钱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供我们结婚使用,房产证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房屋有贷款用于做生意,而我丈夫现在想将房产证变更成我的名字,可是由于贷款原因,无法变更。有朋友给他出主意说可以进行夫妻房屋赠予公证,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这个房屋由我丈夫赠与给我。据说这样房产证即使是他的名字也无法进行买卖,产权归我,也不用再进行过户了。请问如果不过户,只进行公证,产权是归我所有吗?如果我丈夫再进行买卖合法吗?如果他想撤销赠予,是不是房子还是不会归我呢?请问这个公证是不是真像他朋友说的比房产证更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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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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