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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业主委员会把原物业公司清退了,最近业委会委托律师给我发来律师函,业委会的目的是想收回这套房又不退开发商的办公用房

我现租赁一套150平米的住房,属物业用房。这套房子的由来是;该小区建好后,物业公司为了集中办公,用这套物业用房换了开发商300平米的办公和食堂用房,双方有协议,后来开发商将这套房租赁给我,从2005年到现在。2012年业主委员会把原物业公司清退了,随之提出收回这套房子。当时业委会和开发商经过协商,意见是双方再换回来,但一年来没有互换回来而是继续维持原来的状态。最近业委会委托律师给我发来律师函,要我退房并要起诉我,我认为他应起诉开发商,他说这个是两个法律主体,我现在用着这套房子,他就要求我退房。业委会的目的是想收回这套房又不退开发商的办公用房,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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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2 热心网友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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