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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面可以批地皮造房子的~考虑到经济问题~这个比起买房是一个更加合适的方法~而且造这个房子的所有的钱是要我们家出的~这样我家里人也有所顾忌~因为这个土地批下来是她爷爷奶奶的名义批的~这个土地使用权和房

我在宁波工作~家是杭州地区的~我女朋友家在宁波的~认识两年多准备结婚了~由于她们家在郊区的,村里面可以批地皮造房子的~考虑到经济问题~这个比起买房是一个更加合适的方法~而且造这个房子的所有的钱是要我们家出的~这样我家里人也有所顾忌~因为这个土地批下来是她爷爷奶奶的名义批的~这个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明上面都是她爷爷奶奶的名字~没有我们的份~就说我们只有住住的权利~如果将来他爷爷奶奶过世了或者说我和她的感情在几年十几年以后出来问题的话~就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可以证明是我们家出钱造的房子~这钱花了,房子我以后有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所以对于这个钱都是我父母出资的血汗钱~真有那么一天分开了钱拿不回来对我家里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个国家批土地造的房子不能做公证,土地使用权是谁的就是谁的~那像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像这个情况出20万去造这个房子可不可以算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各位老师有什么更好的意见?谢谢各位老师~期待你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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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热心网友

    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3]而有的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4]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有财产(即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5]笔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认为, 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 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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