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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与房屋共有人之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产权证,今拆迁出卖人以未经所有共有人同意为由,他又无处分权)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怎么解释。十年前与房屋共有人之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产权证,所以未过户,也未做登记),但是房屋已由出卖人居住数年,所以相信房子他有处分权的(农村人继承房产都是上辈口头分的),今拆迁出卖人以未经所有共有人同意为由,说协议无效。自己去跑拆迁手续(现只差封房,因我还居住里面),我手上只有和对方签的买卖协议,协议是否无效,无效的话出卖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出卖人把所有事都推脱到,但年出卖房屋其他人不知情,他又无处分权),都是亲戚,我又居住了十几年,所有对方其他共有人,不肯能不知情的,只是没有什么签字证据。过户登记什么的我也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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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许多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才发现眼前的房屋与当初开发商信誓旦旦的承诺相去甚远,或者根本就拿不到房产。但由于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作规定,无从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此,认真签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其实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具有针对性。 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据此,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及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签合同时第二个注意的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据调查资料显示,商品房质量纠纷中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应事无巨细,最好是能请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议。对于开发商提供样板房做参考的,对样板房的各项质量指标也应以质量条款的形式落实。 总之,签订质量条款时周到细致是与将来发生质量纠纷时你可能得到的补偿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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