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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买了房子,所以我就买了,不交就办不了贷款,要不就退房,所以想拜托律师问这个费用该交吗?

前段时间买了房子,当时售楼人员告诉我说买房赠送户口,顺便说一句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我就买了,是贷款买的,19号交的定金,但是交完钱的第二个月也就是签完合同后,售楼人员告诉我说户口是17好之前交钱才赠送,是要在买房者200名之内,当时没有人告诉我,最后现在要我交8000元办理户口费用,不交就办不了贷款,要不就退房,我也是第一次买房一点经验也没有,所以想拜托律师问这个费用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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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0 热心网友

    1、一般房屋贷款应由申请人偿还,但是开发商违约的,申请人可以另行其追偿: (1)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虽然是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来做为前提条件的,但是购房者跟贷款银行两者之间是一种借贷的关系; (2)而与开发商之间则是一种房屋的买卖关系,虽有两者都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两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一样的)。 2、申请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4、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的规定: (1)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2)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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