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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租了开发商的门市房自己花了120多万装修 开了宾馆 开业后过了几个月才知道此楼的下水道根本没有接主管道 污水经常返到房间 有臭气,该楼每次出现这种问

2010年我租了开发商的门市房自己花了120多万装修 开了宾馆 开业后过了几个月才知道此楼的下水道根本没有接主管道 污水经常返到房间 有臭气,还有楼上自来水和楼上下水管道泄漏 漏进我宾馆房间 更严重的是此楼的楼板裂纹 下雨天房间里漏雨水 因此给我宾馆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我无法正常营业,该楼每次出现这种问题 我就给开发商打电话联系 开发商说此楼已交工跟我开发商无关房屋漏水自己承担,后来我就不给他交租房租金 开发商去法院起诉我 法院开庭判决 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判决 解除租房合同无条件搬出,对我的装修和 带来的损失也没有提出怎么办 我实在不理解这种判决所以只能咨询在线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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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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