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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不属于福利性分房,闭路等公用设施及建成后的物业管理费用全部由购房户自行承担,房屋产权证取得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010年签协议购买公司的房子,协议内容主要有:1、本次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不属于福利性分房,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土地购置、住房建设和供水、供电、供暖、闭路等公用设施及建成后的物业管理费用全部由购房户自行承担,公司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贴,购房户享有完全房屋产权。2、该住宅主要以解决公司职工住房为主,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在册职工每户只能申购一套,房屋产权证取得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12年1月交房,2012年7月,我将房子卖给别人。现在离开公司,公司要收回我的房子。请问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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