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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由房地产代理的陶瓷店打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单位签字和章所有内容都我自己填写我自己保管着,还有我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您好,我在一家由房地产代理的陶瓷店打工,在那做了半年就发了3月的工资还差3月。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单位签字和章所有内容都我自己填写我自己保管着,这家店的发人代表不十房地产老板而是公司的另一员工,现在都倒闭快两月呀工资就是不给发一打电话就说公司没钱,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还有我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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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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