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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园房屋一套,也应属开发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质量。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长期负责。

本人2006年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园房屋一套,2007年入住,现因地面水管属隐蔽工程出现问题,致使楼下房屋受水浸泡。给我家与楼下住户造成极大损失和不便宜,本人多次找**物业和**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均以已过2年保修期而推卸责任。房屋乃民生百年大计,尤其地下水管道短短三五年就出现问题,质量何在,因此,本人特提出诉求:诉求一,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维修我家地下水管道。因为地下水管道属隐蔽工程,即使出现漏水或渗水问题,也应属开发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质量。因为房屋水龙头、水管设在明处,坏了理应由住户自费修理,而隐蔽工程就非住户损坏,完全是质量问题,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长期负责。诉求二:对造造成楼下住户房屋污染问题,也应由开发建设商承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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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热心网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六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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