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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二手房东那里转租了一栋出租房来经营,因此我与二手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他并把与房东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往来的收据给了我

本人9月中旬经中间人介绍,从一二手房东那里转租了一栋出租房来经营,此事有知会房东,他也默认了,只是没有在与二手房东所签合同加上我的名字。因此我与二手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他并把与房东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往来的收据给了我,包括签合同时所交押金的收条,我一直经营至今,中间也交过一次房租,只是收条上还写着二手房东的名字。现在房东说我为无效承租人,先前与二手房东所签合同与我无关,包括押金,要与我重新签合同,并交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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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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