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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问题。所以为避免家庭矛盾爷爷声明分家单作废但没有留下字据。我四叔拿出了写着他名字的宅基地使用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办理)

律师您好:咨询您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爷爷有四个儿子,我的父亲大儿子。爷爷曾经向村里申请了两份宅基地,两份宅基地前后相邻,我父亲于1985年结婚的时候爷爷在前面的宅基地上建了三间瓦房,承诺给父亲取妻之用。后我父亲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并陆续修建了两间堂屋西屋、院墙、天井、厕所、大门。1992年前后,家里进行了分家,采用抽签的方法,我父亲抽到了后面宅基地的西半部,我三叔抽到了东半部,我四叔抽到了我父亲居住的前面的宅基地,由于后面的宅基地较大,大约是前面宅基地的两倍。但我母亲不同意,所以为避免家庭矛盾爷爷声明分家单作废但没有留下字据。后来村里办理房产证,爷爷把后面西半部的房子记在了我父亲名下,我父亲不知情。我四叔一直住在后面西半部的房子里,直到2000年,父亲厂里分房子我们举家搬了过去,老房子闲置,我四叔便要求借住我家的房子,当时签了借房协议,房子借给四叔免费居住。随着农村写着他旧房改造的进行,我四叔拿出了写着他名字的宅基地使用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办理)主张前面的房子是他的。请问我家应该怎么办?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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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e 热心网友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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