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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开发商用各种原由不给我购房合同。开发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好该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且该商铺在此合同签订与解除期间的权益归买受人所有。

律师您好:我于今年5月份一次性付款购有一现房商铺(该商铺已建好有5年),购房后开发商用各种原由不给我购房合同。今天在进一步协商后得知:该商铺开发商已于2009年抵押给银行要2012年到期。我与开发商的合同这样约定的: 1、开发商将该处商铺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 2、开发商于2010年12月31日前应向银行解除抵押,并做好备案 3、开发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好该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 4、开发商如果不能履行上述条件,将全额退还房款,而且该商铺在此合同签订与解除期间的权益归买受人所有。 我想问的是这个补充的条款能不能够保护我的权益。如果不能,会有什么风险?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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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热心网友

    在购房合约约定由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开发商逾期不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具体有: 1、赔偿损失 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话,会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开发商逾期不办理房产证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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