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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检测规则及标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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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侯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2、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附录A附录A(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监测技术A.1 范围本附录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时的选点要求、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方法和仪器、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测试结果和评价。A.2 选点要求A.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m2~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A.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A.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A.3 采样时间和频率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采样的时间应涵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A.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A)。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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