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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一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与原房主共同签下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内容是经双方共同磋商以四万一千元的价位将房屋买下并一次性付清房款

在2005年一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与原房主共同签下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内容是经双方共同磋商以四万一千元的价位将房屋买下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协议还提出卖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违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卖方承担,还有提到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在买房时由于产权没下来,在2008年6月产权下来双方共同领回产权证当时原房主也有提到过户但我们应当是没钱说以后在过户,在今年象原房主提出要过户是他们却说不愿过户,说他的儿子要房子在签协议时他的儿子也在并担当塌方的公证人现在却反悔了,我想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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