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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关于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问题。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前日,一位朋友通过本空间拔通我的电话,询问关于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问题。     据其讲述,她与某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她现在因故欲将该房转让给其他人,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比较合适。     我给她的答复是:如果想将该房转让,而又风险最小,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其取得了房产证后再到房地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位朋友当即就提出了“合同更名”的问题,因为她的转让需求是非常急迫的。我想,关于合同更名的问题,可能也是很多买房的朋友所关注,在此就作答如下:     首先,办理合同更名必须要征得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更名的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即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那么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合同更名必须要征得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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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则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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