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三个月满后,继续负责以前拍卖成交房地产的产权过户和余款的收款工作,直至被告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04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云南明通拍卖公司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满后,试用期合格者与公司签定正式合同。2004年5月25日双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原告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拍卖业务工作,直到2006年11月15日被申诉人制定了严重违反劳动法的所谓员工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工资,实行零工资制度,改为提成制度。至此以后,原告一直未能从公司财务领到工资,但是依然继续从事原来拍卖业务工作,继续负责以前拍卖成交房地产的产权过户和余款的收款工作,在这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发工资一事,但是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原告只是分别在2006年2月12日、2006年3月15日和2006年7月14日从被告法定代表人付明通处得到过两次1200元和一次1500元,共计3900元的工作业务费用。直到2006年9月18日,被告人安排原告外出出差,原告就工资问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交涉时,被告法定代表人付明通让原告走人,但拒绝提供书面材料。原告认为自己一直是公司的员工,对外以云南明通拍卖公司身份开展工作,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均一直与原告保持工作关系,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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