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并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哈尔宾正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我在1999年12月到哈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严重违反审判日期时限的规定。

并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哈尔宾正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我在1999年12月到哈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严重违反审判日期时限的规定。

我是哈市南岗区62号居民,我于1998年4月30日前完成搬迁,并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哈尔宾正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我原住房是门市房,协议规定开发公司还在原址地点安排我同等面积的门市房,但1994年4月[正新开发公司将房子建好后,没有通知我回迁,我在1999年12月到哈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哈市正鸿开发公司不执行,我们签的房屋回签协议。但到现在南岗区法院一直没有下判决,严重违反审判日期时限的规定。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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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可见,拆迁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圣湖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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