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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南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8日签定了为期三年的铺面租赁合同,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本人与“南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8日签定了为期三年的铺面租赁合同,并交纳了15000元的押金和保证金。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商业街经营状况萧条,但是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反而对大部分铺面进行锁门停电,而致使众商户撤离,78家铺面仅余8家经营甩货。该公司的行为已使本商户无法正常营业,根据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因公司其他原因而严重影响、干扰、阻扰本商户的正常营业,造成了本商户重大经济损失,本商户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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