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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集资建房为由,并以他的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我可以用老公的单位的房子再次作为抵押并以我的名义向农工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吗?

我和老公在不同的单位,他单位有住房,去年我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用老公的住房,我单位集资建房为由,并以他的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新集资房建好需装修,我可以用老公的单位的房子再次作为抵押并以我的名义向农工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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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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