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和全部房屋也就一直空闲下来,即我当时买地多少和实际损失原则补偿,而不按有关法律按土地市场化原则实行按拥有50年使用权的土地现有价格估算
几年前因别人欠我债,通过法院把其的一块地判给了我,并办齐了所有手续。两年前我在其地上盖了一排门面房,刚盖完工正打算出租,因城市建设征用我的土地,其间在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成情况下,其就在我地上建了部分建筑,因补偿未能协商好,我就不允诉其继续施工,部分地和全部房屋也就一直空闲下来,昨天,工程指挥处通知就有关补偿问题再谈,其提出按地“实价补偿”原则,即我当时买地多少和实际损失原则补偿,而不按有关法律按土地市场化原则实行按拥有50年使用权的土地现有价格估算,还有就城市建设十五年规划期按15年时间有那些法律规定,就此事该如何补偿?如要上法庭,该如何办?谢谢!速昐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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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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