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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政之前异地购房但由于贷款合同审批导致未在新规前提取公积金[广州]

本人户口在A,工作在广州,并在广州缴纳社保。妻子户口在B,她在C工作并缴纳社保。今年5月初在C买房(首套房,两人名下并没有其它房产),交纳了首付并在7月初正式签订合同,贷款也已经下来了,合同这两天才拿到手。7月25日,广州公积金新政出台,非本市非户籍地购房均暂停提取公积金。由于购房2年内必须提取,过期后就不能以该套房子提取公积金了,而新政的时限为5年。 本人购房的行为与合同签订的时间均在新政实施之前,只是由于贷款审批而导致在7月25日前没提取公积金。工薪阶层以后可能不能在广州买房,但公积金对本人首付、还贷等影响巨大,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是否以后我们的公积金就一直动不了?若在新政前我们还在异地买房的,我们要自己评估风险,但是对于我们这种在政策前已经购房而且是首套房的,只是由于贷款合同没有及时下来,是否可以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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