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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5月从我现在所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手中以我儿子(我儿子22岁,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业门面(在这之前,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于2003年5月从我现在所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手中以我儿子(我儿子22岁,在读大学)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业门面(在这之前,我已经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议定首付一部分款项,余款以10年按揭方式支付,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银行迟迟不办理按揭手续(开发商说是因为银行办理商业门面的手续很严格,加上我已经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等等原因),推了半年。2004年1月,开发商找到我儿子(我和妻子当时在外地),希望能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把余款交给他们。当时我儿子与我电话联系后签定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2004年1月,2月分别付给他们一部分,年底付清余款。但年底付清的余款要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付给他们利息。当时我儿子与我电话联系时,我没听清“年底付清的余款要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付给他们利息”这一条,现在我觉得按揭办不了不是我的原因,我是积极配合他们的,他们却要求我分期付款要利息,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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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热心网友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共有一下十二种: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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