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城市的房屋拆迁办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是应该和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3.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进行法律公证吗?
律师先生:您好!有几个关于房屋拆迁的问题向您请教。1.一个城市的房屋拆迁办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2.被拆迁户应该和房屋开发公司还是应该和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3.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进行法律公证吗?4.万一开发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卷款逃跑,被拆迁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打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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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觉得赔偿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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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迁补偿: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 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笔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3、拆迁补偿费用 用和搬包括搬迁前期费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拆迁奖励费用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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