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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章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能得到什么相应的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章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应属于现使用者所有。我家开恳了村里的一块荒地,有20多年了。凭这条规定能确定这块地归我家嘛?要是土地被征收,我们家有补偿嘛?能得到什么相应的补偿?程序怎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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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热心网友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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