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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可以优惠价格卖房与客户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使用伪造公章与乙签约)现乙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请问此案如站在房地产公司的角度该如何应诉!

房地产公司员工甲(非销售代表)谎称可以优惠价格卖房与客户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使用伪造公章与乙签约),乙按甲要求将购房款全额打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甲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托关系私下办理,非公司售房账户)。后甲取出此款自用,乙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追回8万购房款,其余均被甲挥霍。现乙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主张甲的行为为表见代理,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此案如站在房地产公司的角度该如何应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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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热心网友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两卖、无证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欺诈一方作出严厉处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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