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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经济适用住房被老公在四年前办理房产证时写成了其妹妹的名字,我与其妹在一年前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请问这样能绝对保障我的权益吗?

我的经济适用住房被老公在四年前办理房产证时写成了其妹妹的名字,后因老公出现了婚外情,我提出过户回来,他答应了,当仔细查看产权证时发现要到2011年年底才满5年,我与其妹在一年前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未进行公证,现我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我想尽快过户,却听房中介说买卖比赠与过户费低,不满5年要交很高的税费。如今为了既能让房产安全地过户到我的名下,又能不多花冤枉钱,我想选择委托公证,请问这样能绝对保障我的权益吗?如不能有其它万全之策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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