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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自己供职的某国有公司购得全额集资房一套。双方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该公司给我开具了一份明确注明收到“全额集资房款”的收据一份

2002年左右,我从自己供职的某国有公司购得全额集资房一套。当时,公司明确告知,此房没有手续,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因为我急着用房,而且自己也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是,该公司给我开具了一份明确注明收到“全额集资房款”的收据一份,并盖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现在,此房可能要拆迁。开发商说,此房为公司(即我供职的公司)所有,补偿款只能付给公司,至于我的问题,只能是我自己去找公司协商解决。 请问,开发商的作法正确吗?我的合法权益是什么?又该如何维护呢? 非常感谢您能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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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热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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