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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夏区XX的业主,双方违约金是房款的每日按万分之5.最后开发商是2010年10月交的房子,结果开发商不按合同上的违约金赔偿

我是江夏区XX的业主,2008年贷款买的房,合同上写2009年12月31日交房,双方违约金是房款的每日按万分之5.最后开发商是2010年10月交的房子,结果开发商不按合同上的违约金赔偿,说要按万分之2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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