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写只写男方的名字,贷款组合贷,女方有贷款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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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产权证,并登记为双方名字的,原则上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关键是看产权登记时间:1、假如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即使是在婚前,这个房产也是女方个人财产。你说的那些付款凭证等,不影响对产权的认定,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经济联系,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视为对女方的赠与。2、依你所述,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视为共同财产。假如离婚,原则上一人一半。3、假如男方在婚前全额付款买的房,并且保留有相关的证据,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只写了男方名字的,可以认为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依你所述,产权证上写了女方名字,则认定共同财产是原则,认定为男方财产是例外。即除非女方放弃或双方有协议。二、其他相像情形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资,不过房子的房产证上写得是夫妻俩的名字,这在法律上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三、需要关注的是:假如是婚前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但你不属于此种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追问:假如是结婚后签合同买房,男方父母出全资,要怎么约定才能是只赠与儿子一人?能否这样:我与父母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此房款是给我买房的,然后去公正此协议,不过房产证上仍写两人的名字。追答:你前面说的都对,最后一句又全盘否定了。婚后购房,房产证写二人名字的,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写二个人的名字这个行为本身是有法律意义的。其含义就是对房产权属的再处理,即你自己对父母赠与你的房产又进行了处理,是你自己同意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当然,你们夫妻还可以约定一个实际的比例,这是有效的,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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