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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于2015.12.31日与被投诉人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被投诉在2017.01月才委托湖…. _苏州

投诉人于2015.12.31日与被投诉人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被投诉在2017.01月才委托湖北省鄂州鄂东技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为投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按1500元基数乘以8%,即月缴120元。          投诉人2015.12月入职,但被投诉人2017.01月才为投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未补缴之前的公积金;属拖欠公积金          投诉人工资收入在3000到5500之间,被投诉人未如实向社保构申报,而是按1500元工资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属未足额缴纳公积金          被投诉人委托第三方为投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被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违规,终止其缴纳。因被告在鄂州无分公司也无办事处,无法在当地缴纳共积金。请求江苏太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被投诉人依法依规为投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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