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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调动到本地工作后,每年7月调整公积金计缴基数怎么计算?

我是5月份从外地调动工作到东莞市,属同一系统内的工作跨市调动(是正常调动,并非是辞职后重新到东莞入职新工作)。现在7月份要调整下一个年度的公积金计缴基数,单位说调整公积金计缴基数是以去年7月到今年6月的工资收入总数作为下一年度的基数进行调整,我问因为我是同一个系统内的工作调动,这些工资都是在单位有记录的,能不能以提供原单位去年7月份到今年4月加上调到这边后5-6月的工资收入总数作为公积金调整基数,毕竟现地这种跨市工作调动的情况太多了。单位说不行,说东莞市有规定,只能按到本市本单位工作的收入情况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只能按5月或6月两个月的平均收入作为下一年度公积金缴存的基数。请问一下是不是这样,是否有这个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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