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关于配偶支取公积金的问题请教:我的爱人在北京,我们在长沙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户主是我
有一个关于配偶支取公积金的问题请教:我的爱人在北京,我们在长沙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户主是我。现在我们想提取双方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但根据北京市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若配偶为唯一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配偶一方支取记录单复印件(配偶的支取上限需小于总房价款,且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我在支取公积金时询问了前台的柜员,回答是中心不提供支取记录单,盖过章的支取申请书是支取的唯一凭据。但北京方面需要一个支取的历史记录来得到我支取的公积金的总数,以决定我爱人能支取的公积金的额度,单凭支取申请书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因此我想问的是,是否真的无法提供上述完全的支取记录?如果是的话,能否提供别的形式的证明以供北京方面核实我提取过的公积金的总额?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支取凭条在客户当时办理提取手续时,已经退还客户;如有需要,可本人带身份证至中心营业厅打印个人明细账单。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