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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年10月以3000元每平的价格购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产(同地段均价在5000元左右)经适房申请人为本人(即房产证)是否有权力拥有房子的一部分?

2010年初我申请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于同年10月以3000元每平的价格购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产(同地段均价在5000元左右),经适房申请人为本人(即房产证)。但全部资金由我公公出资。因为我老公有吸毒,所以公公出资买房子理由是给孩子上学用。现在公公要我给他签一个契约,上面就是说清此处房产虽在我名下,但由他出全资,房屋产权归我公公所有。1.我想问下这在法律上成立吗?2.是否将来无论他还是我要卖房子都得通知对方呢?3.我要是和老公离婚,他是否有权力拥有房子的一部分?请律师帮忙怎么样才能让我和孩子拥有这个唯一的避风港而又能给老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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