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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纠纷由那个法院管辖 |

有一个案件,法院认定是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并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民诉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法院做法对吗? 我们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我们由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被裁定维持原裁定,我们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是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四个多月仍没有决定立案,一审法院做出了实体判决。 首先谢谢您的回复,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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