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我丈夫死亡后,一个女儿由奶奶抚养,我未要财产.且奶奶每年有35间房屋出租在外
我丈夫死亡后,一个女儿由奶奶抚养,我未要财产.且奶奶每年有35间房屋出租在外,年收入约8万余元,且女儿每月领有其父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现在向我索要每月1000元抚养费.我想问一下,第一、要抚养费是否合法,如合法标准是多少?如何可以减少金额,因为我也很困难。第二、我想要回女儿,要回应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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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想了解的吗?请说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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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丈夫死亡后,一般情况下应先析产,如果与老人共同生活,首先应确定哪些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50%归所有,属于你丈夫的那50%,如无遗嘱,由所有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对于孩子,你有抚养的义务,奶奶要抚养费是可以的,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你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标准确定。你也可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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