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南京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我2007年11月买的期房,2009年5月才能拿到房,2008年2月开始还月供,虽然购房合同上没有注明,但根据以上规定,我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要1年多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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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从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利息的,但实际情况中基本上的购房者都是按照这种预付款的形式购房,一般很难可以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利息,不过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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